1、贯彻中央和省、市具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、政策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2、制定全市法制宣传、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3、监督、管理、指导全市律师事务所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;承办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报批;承办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的核准登记和年检注册报批工作。
4、监督、管理、指导全市公证工作。
5、指导、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“12348”法律咨询工作。
6、指导、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。
7、指导、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;协调和指导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;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8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。
9、负责全市公证员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工作。
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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